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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章程

河北省新农村建设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北省新农村建设促进会。英文名称为:Hebei  Promotion  Association  for  New

Village  Construction  (HPANV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新型农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企业等新型市场主体和各行各业有志于新农村经济建设的单位、个人自愿参加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扎实创新服务现代农业发展、服务美丽幸福乡村建设、服务村民致富、服务政府部门职能转变为宗旨。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努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动员和整合全社会力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全面建成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本会中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党章》的规定组织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地在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调研、收集整理农村建设资料,为省委、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反映农民诉求,协助政府部门解决新农村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发布会;

(二)促进与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协会之间的联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民意,为省委、省政府当好参谋助手;

(三)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收致富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农产品购销加工等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以提高农民素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生态等协调发展的培训、交流、学习考察与合作活动,积极帮助会员引进人才、资金、技术。

(五)促进区域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吸引专业经营大户、各类农业企业、涉农科研院所在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下,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

(六)促进京津冀协发展,承接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能转变委托的任务;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七)促进国内外的联系互动机制建设,不断拓展我省特色农产品和涉农优质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

    (八)办好“三农”信息综合服务网络平台,积极帮助涉农企业做好融资担保服务,促进“四化同步”、城乡共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新农合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重诺守信;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熟悉农村、农业和涉农经济工作,在新农村经济建设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数据、资料、信息;向本会其他成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由理事会研究讨论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推举聘用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席一名,监事两名。监事会列席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长会议。对本会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但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